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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8-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节约资金,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完成科研工作、技术开发、党政管理等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使用财政拨款、项目资金和自筹资金等采购的各类货物,以及接受调拨等所形成的财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定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家具等,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按性质、用途实行分类:

1、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行政家具;

5、图书。

(二)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房屋、道路、地下管网、绿地等建筑附属物;专用设备指用于科研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指实验室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的办公设备、器具,文体设备、实验设备、测试仪器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购置有计划,验收有要求。

第八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其主要相关职责是:

(一)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严格按照采购流程(见附件1: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资产采购管理流程),报分管领导审批并落实采购。

(二)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按有关规定,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办理集中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根据固定资产采购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固定资产账目,负责按实物、价值分类核算。

(四)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指导,根据各部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进行备案、监督和检查。

(五)依据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六)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按固定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七)运用ARP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固定资产,并确保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正常维护工作;

(八)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各类文件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资料档案;

(九)检查、监督、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监督使用部门制定保管、养护、维护仪器设备资产的制度及操作规程;

(十)资产管理人员每月底需将本月入库的资产全部录入ARP资产系统,并记录资产入库单号。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 处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所分管领导批准,根据批复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处置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科学院科学器材处置申报表》,综合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经所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等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以及安全防护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养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使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各实验室归口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账卡设置

第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制度,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每月及时核对。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定期与财务对帐对固定资产账物卡进行核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十七条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随机软件费用)、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第十八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含专用软件研制支出〉计价。科研装备研制中发生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固定资产从属关系管理;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支出(包括多个会计期间),在装备验收后一次性计价转入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全部资金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值计价。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价值计价或估价;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二十一条 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买价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第二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八章 责任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的资产是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责任赔偿制度。因个人责任造成资产(固定资产、材料、低值易耗品)损失的,按照不低于资产原价扣除估算的折旧或折扣(按资产使用年限或成新率估算〉后的净值的 10% 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资产的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所领导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资产使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七条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资产采购管理流程

(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全部填写请购单,由项目组长提出,实验室主任签字,确定购置的单位:横向和国家的采购一般从研究院走帐,江苏和常州的项目从常州先进制造所走帐)

 

 计划购买

(由分管所长批准,机器人技术中心骆敏舟,智能车辆中心梁华为,综合办公室施翔联合寻价、采购落实,注明价格和企业,施翔签字,走政府采购的设备按规定办理)                                             

到货验收

(项目组长,实验室主任、使用人员等)

入库登记

(填制一式3联的入库单,科研类材料,加工类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填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全部用直发单,但国定资产号需填在直发单上,号牌贴在资产实物上,审批和材料类一样审批,出入库管理员:谢颖(常州)、牛润新(合肥))

 

按物登卡,建立固定资产编号

使(领)用人签字

(资产领用人必须研究院在编职工,然后括号内注明使用人,学生不能领用)

出库登记

在固定资产实物上粘贴固定资产编号

(丁菊琴负责)

使用人持入库单、出库单或直发单以及发票到财务报账

凭卡记账、登录固定资产明细账,录入ARP系统

(谢颖、牛润新负责录入ARP系统)

维护保养(使用人)

固定资产对账

(谢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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